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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次处理赔偿协议应该怎么写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件是怎样规定的

添加时间:2021年9月30日 来源: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yjtlaw.com/

 方上校,东阳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一次处理赔偿协议应该怎么写

一、交通事故一次处理赔偿协议应该怎么写

甲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住址:xx省xxxxxxxx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住址:xx省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甲驾驶粤BXXXXX号车辆行驶至X路段,因未确保驾驶安全,撞到了行人乙,导致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甲负事故全部,乙无。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赔偿协议如下:

1、赔偿总额:x元

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x元人民币。该赔偿款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2、支付方式及日期:

甲方于赔偿款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赔偿款。

3、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或提出诉讼。

4、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

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去签订一次性理赔协议书,其实这样的话可能要比打官司省事的多。即便是其中一方因为交通事故要承担刑事了,民事赔偿的部分还是能够协商处理的。但理赔协议书的写法没有什么硬性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件是怎样规定的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件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1、关于主体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但具有侵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的,适用侵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或者按份。

2、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关于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限额与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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