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联系电话:13605724031
律师信息
方上校-东阳交通事故律师照片展示

方上校律师

  • 律所:

    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05724031

  • 地址:

    东阳市江北学士北路90号二楼201室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两次醉驾的判罚标准是什么?醉驾交通事故全责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9月30日 来源: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yjtlaw.com/

  方上校,东阳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两次醉驾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一、两次醉驾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对于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二次酒驾行为,除了处以一千元到两千元的罚款之外,还将处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时吊销驾驶证。

二、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醉驾的行为,由于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所以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由交警部门对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测量,在达到了规定的标准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醉驾交通事故全责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醉驾交通事故全责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醉驾交通事故全责的量刑标准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作人员针对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在进行调查的过程当中绝对不会简单粗暴的判定醉驾的一方负全部的,对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着违章行为也会进行调查的。但最起码醉酒驾驶的一方要付主要的,造成交通事故比单纯的醉驾更严重。

联系电话:13605724031

Copyright 2018-2024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