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联系电话:13605724031
律师信息
方上校-东阳交通事故律师照片展示

方上校律师

  • 律所:

    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05724031

  • 地址:

    东阳市江北学士北路90号二楼201室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问题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吗?

添加时间:2021年9月30日 来源: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yjtlaw.com/

 方上校,东阳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侵害身体权

  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就是赔偿精神抚慰金。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的可能。对此,以赔偿抚慰金作为救济的主要方法,辅之以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的方法,是最好的选择。

  侵害健康权

  凡是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 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侵害生命权

  侵害生命权的后果, 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的丧失。 因此,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亲属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创伤,自不可不给与相当金额,以资慰抚。 请求权人的范围,以死者死亡时为限,包括胎儿在内。即或请求权人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内。

  对不同损害后果进行分类分级的相对固定赔偿方法和判例参照法三种方法。

  最高赔偿限定法。在确定最高赔偿限额时要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除此之外,还应遵循以下两点:

  1、要与目前受诉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的作法基本相一致。目前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的认定作法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有根据当地实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等作法,值得借鉴。如2005年9月江苏省发布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五万元。2005年9月,江西省出台了。该具体列举了十三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按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而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至五百元不等。

  2、最高限额不能超过或者要与对死亡的最高额相适应。在制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时可以借鉴现有的关于死亡的赔偿法规。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对死亡的赔偿数额。

  先例判决参照法。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多年来公布的一些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这些案例对审判应该说是有指导作用的。参照同类案例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做法,对某一地区的审判实务来说,是必要也是可行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审判实践中有先例的,也可以适当比照先例。;②参照先例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至少可以使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有感性上的参考依据,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使有先例的案件在裁判上相对容易一些,其二是对同类型的案件之间在数额上的差距不会过分悬殊。既然判例的作用明显,那么,如何选择判例和选择甚么样、什么时间的判例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对于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难点问题方面的案例,可以采取定型分类的方法定期公布,以便增加参照适用的方便性。

  对不同损害后果进行分类分级的相对固定赔偿方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属于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生命权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必要分级区分对待,只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即可。而对于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由于受伤害的程度可能差别较大,因此有必要给予区分分级。

  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如何认定,我国学者主张,;可以考虑:一是伤害的部位、程度;二是住院期间或上医院期间,按照日本的算法,上医院治疗的期间,以医疗期间实治疗天数的3倍为准,此法可以参照;三是后遗症的部位、程度、继续期间;四是将来的不安或烦恼,等等。;①以上认定标准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过于繁琐,法官主观的评价太多,标准过于宽泛,在实务中显然难以适用。对于精神损害程度的分级,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前文所介绍的日本关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分级,参照2002年12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对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之精神损害程度的具体分级。中的伤残的含义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将伤残分为十个等级,等级之间的标准明确。对于因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造成残疾而引起的精神损害,可以比照的做法也分为十个等级,给每个等级相对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一个相对明确的数额,例如,设定一级伤残的赔偿金为10万元,二级为9万元,三级为8万元,四级为7万元,以此类推,十级为1万元,相邻之间的级差为 1万元,然后以此为基数,综合其他相关因素予以上下浮动。这种确定方法既与道路交通损害特点相符,又便于实务操作,同时较容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吗?

翟某0等诉高某7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博民初字第564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问题提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其享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依法可以继

  翟某0等诉高某7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博民初字第564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问题提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其享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依法可以继承,应准许当事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并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博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翟某0。

  原告:刘某1。

  原告:刘某2。

  原告:刘某3。

  原告:刘某4。

  原告:刘某5。

  原告:刘某6。

  被告:高某7。

  被告:邹某8。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4月4日16时10分左右,刘世胜无证驾骑无牌二轮摩托车顺博沂西线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博山区南博山镇中心小学处时行驶公路左侧,与对向行驶的被告邹某8驾驶的被告高某7的无牌大货车相撞,致使刘世胜当场死亡及乘坐摩托车的刘世胜之妻翟某0受伤而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邹某8驾车逃逸,后于2005年4月6日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区大队对该事故勘察后作出第2005040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世胜与邹某8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区大队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第200504016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终结该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调解。

  另查明,被告邹某8所驾驶的无牌大货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高某7,邹某8系高某7所雇佣的驾驶员。

  再查明,刘世胜与翟某0夫妻两人仅生有一子刘某1。刘世胜之父为刘家村、之母为唐孝英,刘家村与唐孝英两人共生育六个子女,分别为刘某2、刘世泉、刘某3、刘世胜、刘某4、刘某5,其中刘世胜因本案交通事故于2005年4月4日死亡,另刘世泉已于1995年死亡,刘世泉仅生有一子刘某6。事故发生后,刘世胜之母唐孝英于2007年12月28日死亡,刘世胜之父刘家村在提起本案诉讼后于2008年2月27日死亡。刘家村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后,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及刘世泉之子刘某6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另,该事故造成翟某0受伤后,被告高某7支付翟某0医疗费及款项共计41147.50元,该部分费用已在本院[2008]博民初字第565号案件中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七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区大队第2005040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淄博市博山区南博山镇上瓦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经淄博市公安局南博山派出所确认的证明两份及淄博市博山区南博山镇上瓦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刘家村死亡证明一份;鉴定费收款收据一份,计款50元;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书一份;刘家村与唐孝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两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份。被告邹某8提供交警部门于2005年4月8日对高某7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

  原告翟某0、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诉称,2005年4月4日,刘世胜驾驶二轮摩托车顺博沂西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南博山镇中心小学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邹某8驾驶的高某7的无牌大货车相撞,致使刘世胜当场死亡,博山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刘世胜及邹某8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9700元、丧葬费1135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84.19元、车辆损失1088元、鉴定费50元,合计116177.69元按50%比例计算为58088. 84元;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为63088. 84元。

联系电话:13605724031

Copyright 2018-2024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