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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有何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的效力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1年9月30日 来源: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yjtlaw.com/

 方上校,东阳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有何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当事人划分的依据也是当事人最为重要的一个索赔证明,如果没有这个认定书的话,那么当事人之间可能会产生纠纷,并且难以解决。所以接下来将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认定期限有何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阅读后能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加以认定的行为。


  二、交通事故认定期限有何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复议


  我国公安部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复核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发生交通事故后,除特殊情况外,交警部门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天以内就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划分不服的,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递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一次。交通道路认定书是重要的承担依据,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认定期限有何规定这一问题的整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现代社会又去汽车数量的增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跟着增加了,对于交通事故而言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了。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的效力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所作认定的采用长期存在一种误区。法官怠于行使审查的权力,对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和事实、过错、不必再去核查,直接采取

;拿来主义;,直接以认定作为证据采纳,自信专业机构已作出书面认定,当然具有很大的证明效力,对当事人的抗辩事实不作过多的考虑。长期如此,使得公安机关所认定的事故与诉讼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和刑事等同,造成误导的消极负面影响。


  认定作为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无可非议的,但直接作为民事损害赔偿及刑事的依据,等于公安机关行使了法院的权力,设置法院又有何用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很多人混淆了两种,第73条中规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当事人,这里的;;简单说就是;这事儿赖谁;,这个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76条中的;;是民事赔偿,这个赔偿的认定不是公安机关的主责。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公安机关所作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是属于事实和原因的认定范畴,而事实的认定是属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处罚定案的事实依据,即属于证明客观事实及依据客观事实证明认定损害因果关系的问题。


  事实认定本身不在国家职能部门权力分工的范围之内,每个国家职能部门都可以在自己有权处理的案件中作出自己的事实认定,但这种事实认定对其他国家职能部门不具有既定事实的效力。特别是对享有最终裁判权的法院来说,其他部门作出的事实认定,仅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的证据,法院依法必须审查其是否可称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其证明力如何。经过审查,如果有相反的事实能够证明认定有误的,则这样的证据不予采信,而以法院自己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内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于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于公安机关所作认定在审判实践中的效力问题,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认定作为一种证据,实际上是通过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而对事故原因的确认,属于载明事实的范畴;当事人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分担比例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认定的限制。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认定这一证据,不能将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和刑事的分担,完全可以按自己查明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确定当事人损害赔偿的民事和定罪量刑的刑事。


  二、事故定义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评价指标


  交通事故率评价交通事故多少的一种指标。常用的事故率有三种。


  人口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区域内,平均每10万人中一年内发生的事故次数或死亡人数。因用死亡人数作标准,便于比较,所以一般都以死亡人数作统计标准。每10万人中的事故死亡率R1可按下式计算:


  公式中B为一年内因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P为该地区的人口数。


  车辆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区域内,平均每1万辆机动车中一年内的事故次数或死亡人数。每 1万辆机动车的事故死亡率R2按下式计算:


  公式中M为该地区的机动车辆总数。


  运行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区域内,平均每1亿车公里一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次数或死亡人数。每 1亿车公里的事故死亡率R3按下式计算:


  公式中V为该地区一年内行驶的车公里总数。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的效力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在路上交通行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一个文明司机。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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