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上校,东阳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怎么认定
依据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计算是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两个因素确定的,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复核应注意什么
1、由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利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一经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复核进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该事故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重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则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的效力。
2、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技巧来终止可能引起对其不利的复核程序。一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复核程序就会依法终止,而原事故认定书就会被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供合议庭参考,使得申请人复核权利变成一纸空文。此种情况,应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一起启动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终止的原因,以此来降低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一、误工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误工费是怎么赔偿的一般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误工费证明所需材料
1、医院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证明;
2、单位出具的误工减少证明,包括误工时间,月收入,减少收入证明;
3、每个月的纳税凭证。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误工费是怎么赔偿的一般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问题。误工费,是建立在受害人的工作收入和工作时间的基础上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来计算。但在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