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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怎么写?根据法律规定醉驾立功开除公职吗?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7日 来源: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yjtlaw.com/

 方上校,东阳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怎么写?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怎么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北京马玉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鹏宇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付斌律师担任被告人张鹏宇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宇犯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下面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自愿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表现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一直都是配合调查,积极悔改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都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认罪态度很能好,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被告人第一次接受询问到审判阶段,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被告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同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的向被害人垫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并且多次前往医院看望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和亲人。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又是初犯,犯罪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事后,被告人的家属对又积极向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而且被告也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本着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敬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减轻、从轻处罚。

醉酒驾驶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认罪,并且表示下次不再犯。公安机关会对其进行配合调查,在跟检察院和法院进行说明,在进行量刑的时候可能会对其进行酌情处理。但犯罪嫌疑人还是要承担刑事。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立功开除公职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醉驾立功开除公职吗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立功开除公职,因为本身在我们国家如果触犯到了醉酒驾驶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就需要受到刑法的惩治,而我们国家的相关事业单位或者是公务员条例当中都已经有着明确的规定,必须要予以撤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在当代社会醉酒驾驶,不论他是否立功,这是属于一个最后的量刑过程,但是他已经是犯罪行为,这是无可否认的,因此在相关的公务人员触犯到刑法规定的时候,内部的一个处罚就需要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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