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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要承担哪些责任 交通事故半月板损伤保险鉴定有哪些规定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7日 来源: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yjtlaw.com/

 方上校,东阳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肇事逃逸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肇事逃逸要承担哪些

1、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2、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这里所说""是指民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法律将该确定为推定过错。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

3、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有不少人认为,出现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就一定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论处。但其实,即使实践中有这一情况,也不见得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而,在追究肇事者法律的时候,要注意区分。要想定罪处罚,那首先肯定是要根据实际的情节,能够认定肇事者成立犯罪。否则的话,不能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

交通事故半月板损伤保险鉴定有哪些规定

一、交通事故半月板损伤保险鉴定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半月板损伤能评残,《交通伤残标准》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一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二、委托评估的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伤残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如不认可,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三、伤残评定机构

伤残评定机构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选择伤残评定机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接受交通管理机构的安排由交通部门的法医出具伤残等级的鉴定书,因该机构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通常不能通过对方的认可。

四、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形有:

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对方可以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

双方协议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不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因自身的专业知识的有限,无法找出适当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新家出庭去质询鉴定人。通过上述手段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质证。

相关的受害者在发生后,应积极的进行治疗,治疗后到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鉴定。鉴定后,凭借这类鉴定报告进行理赔。如对这类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相关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确保这类交通案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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