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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处理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日 来源: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dyjtlaw.com/
  《道·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Υ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λ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λ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λ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λ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虽然法律有上述规定,但要想通过复核改变事故责任认定,难度非常大。但是法律规定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民事证据,不是最终确定当事人责任比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如事故现场图等能够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可以直接改变事故责任比例,进而达到推翻公安机关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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